沈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操作程序
作者:admin 日期:2009/8/21 9:03:00
为使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房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房改发[1999]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沈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房补贴指标资金分配。指标资金是指市财政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的购房补贴资金。市直机关购房补贴资金分配小组,依据每年市财政用于购房补贴的资金总量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未达标等因素,提出年度购房补贴指标资金分配意见,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批。
二、购房补贴资金划拨和专户存储。市财政局依据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的购房补贴指标资金分配意见,将购房补贴资金划拨到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设立的购房补贴专户;单位用于购房补贴的资金应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三、核定职工、单位住房档案。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单位根据职工购房补贴申请,批准购房补贴后,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支取、发放购房补贴申请报告正式公文一式2份;
2.表一:《职工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
3.表二:《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审核表》一式2份;
4.表三:《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审核明细表》一式2份;
5.知四《单位支了购房补贴指标资金审批表》一式3份,市房改办2份、单位1份;
6.职工购房合同或购房合同或购买个人住房产权证、契税证(原件、复印件);
7.购房补贴只工个人住房档案;
8.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汇总表。
五、单位支取、发放购房补贴指标资金流程。
(一)单位支取、发放购房补贴指标资金流程:
1.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和资金划拨手续,开具《购房补贴划拨通知单》;
2.购房职工凭《购房补贴划拨通知单》到售房单位开具个人购房三联收据;
3.市房改办凭职工购房三联收据将款项划转到售房单位指定的存款帐户,对从市场购买个人产权住房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凭职工购买个人住房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和《职工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支付现金。
(二)单位利用售房资金发放购房补贴流程:
1.按单位支取、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审核要求,报市房改办审核;
2.持市房改办审核批件,按沈阳市支取售房收入的现行规定支取售房资金;
3.由单位将购房补贴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
对从市场购买个人产权住房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凭市或区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购买个人住房房屋交易批复支付现金。
(三)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购房补贴流程。
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购房补贴,经市房改办审核后,由单位真接划转到售房单位。
对从市场购买个人产权住房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凭市或区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购买个人住房房屋交易批复支付现金。
六、办理房屋交易、房屋所有权证。职工购房后持《职工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及有关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