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组合贷款定义 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在购买本市自住普通住房,受公积金贷款额度限制,贷款不足时,以所购房 屋作抵押,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同时,申请个人住房抵押商业性贷款。 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2、具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3、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4、具有稳定的职业及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及公积金组合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和本市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证件); ·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借款人家庭成员同意动用其公积金或住房货币分配补贴参与计算公积金借款额度的书面证明; ·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证明;收入证明; ·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折; ·购房意向书; ·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贷款额度及年限 组合贷款额度(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按揭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对商业性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分别计算。 |